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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民申46号

胡正平与林科文、林凤辉及谌强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科文,胡正平,林凤辉,谌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民申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科文。委托代理人刘聚才,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正平。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凤辉。原审被告谌强。胡正平与林科文、林凤辉及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益法民二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林科文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林科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向 伟

审 判 员  唐 衎

代理

审判员  龚协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