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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执字第04之四号

格尔木福利化工有限公司与西藏硼都硼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格尔木市福利化工有限公司,西藏硼都硼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日执字第04之四号申请执行人格尔木市福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法定代表人罗新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藏硼都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仲巴县。法定代表人忻世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格尔木市福利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硼都硼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西藏硼都硼业有限公司在西藏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西藏硼都硼业有限公司在西藏银行的账户830000001018010626***,冻结金额为240887.72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姚  田

审判员 米玛次仁

审判员 郭 楠 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旦增达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