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332-2号
申请执行人:刘文云。
被执行人:王好勤,男,1965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皇城明居**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423261965********。刘文云与王好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1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好勤在凤阳县府城镇皇城明居有一套房产,已被本院查封,但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评估、拍卖。除此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乃军
审 判 员 卞文新
审 判 员 胡之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欧丽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