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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332-2号

刘文云与王好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文云,王好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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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332-2号

申请执行人:刘文云。

被执行人:王好勤,男,1965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皇城明居**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423261965********。刘文云与王好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1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好勤在凤阳县府城镇皇城明居有一套房产,已被本院查封,但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评估、拍卖。除此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乃军

审 判 员  卞文新

审 判 员  胡之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欧丽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