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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1023号

孙晋科与曾宪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晋科,曾宪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孙晋科,住山东省苍山县。被执行人曾宪斌,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孙晋科申请执行曾宪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曾宪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宪斌的银行存款203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