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孙晋科,住山东省苍山县。被执行人曾宪斌,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孙晋科申请执行曾宪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曾宪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宪斌的银行存款203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