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保210号申请人XX,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委托代理人张鸿程,眉山市彭山区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汪怀利,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担保人袁晓凤,女,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汪怀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XX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3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汪怀利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汪怀利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0**C汽车一辆。申请人XX与担保人袁晓凤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新津县XX镇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层XX号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权01**54、邛房权证字监证第02**75号、邛房权证字监证第02**76号)作为申请人XX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6)川0183财保109号民事裁定,裁定:
一、准许在3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汪怀利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准许对申请人XX与担保人袁晓凤的担保财产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XX与担保人袁晓凤共同共有的位于新津县XX镇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层XX号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权01**54、邛房权证字监证第02**75号、邛房权证字监证第02**76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汪怀利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0**C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李永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仁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