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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执字第00696-1号

申请执行人李文龙与被执行人徐小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文龙,徐小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0696-1号

申请执行人:李文龙,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徐小保,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李文龙与被执行人徐小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小保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文龙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文龙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8元,由被执行人徐小保承担。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小保名下有银行存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予以冻结或划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小保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1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贵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亚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