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5第204号申请执行人廖某明,女,生于1978年10月4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住渠县宣汉县黄金槽村。被执行人唐某,男,生于1967年1月3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住渠县汇东乡白蜡村。申请执行人廖某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渠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某下落不明,经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无银行存款记录,房地产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川1725第2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唐某应给付申请人廖某明自2014年7月起的每月900.00元的子女抚养费,至今未给付。
三、待被执行人唐某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凭此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佳
审判员 段平
审判员 熊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