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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4334号

乔凯旋与吴佳宝、骆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乔凯旋,吴佳宝,骆城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4334号

原告:乔凯旋。

委托代理人:申屠玎玎、萧勇,浙江德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佳宝。

被告:骆城英。

原告乔凯旋为与被告吴佳宝、骆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赵晖独任审判。因被告吴佳宝、骆城英下落不明,本院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萧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佳宝、骆城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日,被告吴佳宝向原告乔凯旋借款500000元,约定于2014年1月30日归还,并由被告吴佳宝向原告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份。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吴佳宝、骆城英均未归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另查明,被告吴佳宝、骆城英于2011年7月19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吴佳宝、骆城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乔凯旋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被告吴佳宝、骆城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晖

人民陪审员  张晓帆

人民陪审员  钟义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张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