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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1032号

余剑林与陈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剑林,陈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02民初1032号

原告:余剑林。

被告:陈剑平。原告余剑林与陈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剑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剑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剑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剑平归还原告余剑林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9日,被告陈剑平向原告余剑林借款100000元,并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于2015年9月29日前归还,借款利率为年利率36%。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归还了借款本金50000元,剩余50000元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被告陈剑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另查明被告已于近日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当受法律保护。原告余剑林将资金出借给被告陈剑平,并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于法有悖。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余剑林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850元,由被告陈剑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成

人民陪审员  章仕隆

人民陪审员  叶光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占珍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