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4402号
原告: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丽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阳,该公司员工。
被告:朱保军,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保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77元,减半收取计1439元,由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代蔚青
审 判 员 徐亚磊
人民陪审员 杨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荆丹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