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2民初2452号

王明坤与刘士森、刘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明坤,刘士森,刘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2452号

原告:王明坤,男,汉族,1962年9月12日生,住太和县,

被告:刘士森,男,汉族,1964年11月12日生,住太和县。

被告:刘淑华,女,汉族,1965年8月6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坤诉被告刘士森、刘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坤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坤撤回对被告刘士森、刘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明坤负担。

审判员  高峻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书���员李梦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