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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民初字第370号

浙江万和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万和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370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万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月塘新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王相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连清,系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周焕满,浙江神仙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经济开发区金海大道208号。

法定代表人:高克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锡平,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万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万和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万和建设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万和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万和建设有限公司的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00元(原告预交29299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万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被告预交1115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胜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叶晨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