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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执889号

郭一兵、李善秀申请执行张全机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一兵,李善秀,张全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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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1执889号申请执行人郭一兵,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李善秀,女,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张全,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郭一兵、李善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3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全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郭一兵、李善秀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郭一兵、李善秀要求被执行人张全给付赔偿款78378.3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34元,执行费1130元,本院分别于2016年4月20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维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