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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执217号

汤庆鹏与成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汤庆鹏,成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汤庆鹏,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执行人:成龙,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庆鹏与被执行人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汤庆鹏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2500元。本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304执2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线索,或

本院查明了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将及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洪乾

代理

审判员  李忠波

代理

审判员  刘书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