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恢170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军,个体户。被执行人陈伏标,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军与被执行人陈伏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及房屋、土地登记情况查询。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陈伏标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淮阴区吴集镇刘桥村三组刘桥街东首的房屋查封,该房屋系小产权房屋,暂无法处置。经查明,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伏标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伏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车正义
审 判 员 马力龙
代理
审判员 宋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双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