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6042号
原告:樊忠献,男,197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梨园乡樊常治村***号。现住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冉屯路与五龙口南路交叉口西湖春天小区*号楼*单元**号。
被告:王全宏,男,1964年12月23日生,汉族。
被告:张彦,男,1984年6月2日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书豪,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樊忠献与被告王全宏、张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2016年8月12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樊忠献承担。
审判员 陈书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