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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580号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代中雷、��祖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中雷,王祖俊,戴风暴,戴飞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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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58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新沂市钟吾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代中雷,男,1975年4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7504050011,住新沂市新安街道广厦家园2-2-502室。被执行人;王祖俊,男,1977年8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4197708193113,住新沂市新安街道广厦家园3-3-301室。被执行人;戴风暴,男,1966年1月15日生,��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6601150319,住新沂市新安街道四华里东12号。被执行人;戴飞,男,1972年2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7202230615,住新沂市新安街道大桥东路18号。本院在执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代中雷、王祖俊、戴风暴、戴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银行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发现戴飞、戴风暴名下有车辆登记,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房产登记。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时无法实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窦金虎执行员  张 峰执行员  陈 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秉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