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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民终937号

陈启定、瞿彩云与浙江立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启定,瞿彩云,浙江立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终9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启定。

上诉人(原审原告):瞿彩云。

委托代理人:陈启定。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立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新安西街859号。

法定代表人:任秀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建,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陈启定、瞿彩云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4民初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启定、瞿彩云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启定、瞿彩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陈启定、瞿彩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谦

审 判 员  徐黎明

代理

审判员  黄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郭巧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