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终9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启定。
上诉人(原审原告):瞿彩云。
委托代理人:陈启定。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立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新安西街859号。
法定代表人:任秀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建,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陈启定、瞿彩云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4民初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启定、瞿彩云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启定、瞿彩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陈启定、瞿彩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谦
审 判 员 徐黎明
代理
审判员 黄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郭巧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