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9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魏某。被执行人魏某。本院在执行魏某申请执行魏某(2015)万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魏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万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瑞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