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2371号
原告:项城市德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项城支公司。
负责人:崔勇成。住所地:项城市交通路东段。
原告项城市德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项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经依法催缴,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
本院认为,原告项城市德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依法催缴,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项城市德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苏红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邓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