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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11民初733号

褚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褚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11民初733号

原告:褚某某,男,生于1974年4月5日,汉族,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平安村村民,住该村55号。

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87年1月1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县回族土族自治县隆治乡张家村村民,住该村39号。

原告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褚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褚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任立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司福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