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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执495-3号

朱潇与史彩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潇,史彩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495-3号申请执行人朱潇。被执行人史彩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于2016年8月1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史彩霞名下车牌号浙A江淮牌汽车一辆进行了公开拍卖。经拍卖,竞买人罗佳以人民币7.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车牌号为浙A江淮牌汽车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罗佳(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汽车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罗佳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罗佳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建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晓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