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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执641号

2016年执行第641号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灵宝河林矿产品加工厂,卫大勇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641号申请执行人灵宝河林矿产品加工厂。法定代表人王树业,厂长。被执行人卫大勇,男,1979年12月3日生,身份证号码:4112241979********,汉族,住灵宝市长安路南七街坊***栋*号。申请执行人灵宝河林矿产品加工厂与被执行人卫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灵民一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灵宝河林矿产品加工厂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进行了查询,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卫大勇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碧波

审判员  赵宏志

审判员  闾建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XX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