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17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波。务农
委托代理人:曹风海,武城兴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桂玲。务农
委托代理人:付宗峰,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春。务农
委托代理人:付宗峰,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宏志。务农
委托代理人:付宗峰,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刘金波诉被上诉人许桂玲、刘洪春、刘宏志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不服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8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金波于2016年8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金波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金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上诉人刘金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波
审 判 员 李连冰
代理
审判员 张小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卞凯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