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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民终1704号

许桂玲、刘洪春等与刘金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刘金波,许桂玲,刘洪春,刘宏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17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波。务农

委托代理人:曹风海,武城兴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桂玲。务农

委托代理人:付宗峰,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春。务农

委托代理人:付宗峰,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宏志。务农

委托代理人:付宗峰,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刘金波诉被上诉人许桂玲、刘洪春、刘宏志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不服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8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金波于2016年8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金波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金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上诉人刘金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波

审 判 员  李连冰

代理

审判员  张小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卞凯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