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民申10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玉顺。
委托代理人:崔建美,天津云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小宫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小宫城村。代表人:王瑞杰,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秀安,天津市武清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王玉顺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小宫城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玉顺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6435号及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诉争房屋归再审申请人所有,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主要理由:诉争房屋是再审申请人翻盖的。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由被申请人使用诉争房屋,再审申请人搬入知青房居住,以两处知青房作为再审申请人儿子的宅基地,诉争房屋仍归属于再审申请人所有,待再审申请人的儿子长大后仍可回诉争房屋居住。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房换房没有依据。王玉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小宫城村村民委员会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法应予维持,王玉顺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实际使用诉争房屋至今,再审申请人亦取得了两处知青房,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房换房已经实际完成。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承诺其子女长大后仍可回诉争房屋居住,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王玉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王玉顺的再审申请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玉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原晓爽
代理
审判员 杨立峰
代理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