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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3210号

朱勤武诉程啟峰、黄幸文、殷志祥、陶国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朱勤武,程啟峰,黄幸文,殷志祥,陶国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210号

原告:朱勤武,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程啟峰,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黄幸文,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殷志祥,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陶国梁,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朱勤武诉被告程啟峰、黄幸文、殷志祥、陶国梁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2016年8月15日,朱勤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朱勤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朱勤武负担。

审判员  左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