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210号
原告:朱勤武,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程啟峰,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黄幸文,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殷志祥,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陶国梁,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朱勤武诉被告程啟峰、黄幸文、殷志祥、陶国梁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2016年8月15日,朱勤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朱勤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朱勤武负担。
审判员 左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