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4041号
原告:新疆中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石化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立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学理,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雅克拉碳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阿克苏地区库车县雅克拉基地。
法定代表人:王国元,职务:董事长。
原告新疆中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雅克拉碳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74877元、并承担利息9958.64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委托律师支付的代理费4541.78元;3、判令被告承担2016年7月1日至所有欠款还清之前的逾期利息;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新疆中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新疆中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7.2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谈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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