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法民特字第00075号申请人赵某甲,女,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刘琼,重庆市江北区复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赵某乙,女,195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赵某甲申请宣告赵某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赵某甲诉称,我与赵某乙系姊妹关系,赵某乙于1977年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其下落不明已达四年之久,现向法院申请宣告赵某乙死亡。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赵某乙,女,195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重庆市江北区。赵某丙与朱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赵某乙、赵某甲两个子女,其中朱某于20世纪60年代死亡,赵某丙于1980年死亡。赵某乙于1977年离家出走,离家时未婚未育。经其家人多方寻找,仍杳无音讯,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8月15日在《工人日报》发出寻找赵某乙下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赵某乙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乙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其家人寻找无下落,本院发出公告寻找亦无下落,赵某乙死亡的事实已能够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赵某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黄庆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喻沿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