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2865号
原告:马鞍山市思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丁瑞祥。
原告马鞍山市思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丁瑞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马鞍山市思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思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思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思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