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4执82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某某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辽宁某某石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
法定代表人:佟某某,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葫芦岛市某某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与辽宁某某石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辽宁某某石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6)辽1404执82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树成
审判员 王廷卓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申贵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