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5561号原告杭州城北灯饰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68-82号。法定代表人蒋玉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卢建军、陈梦雨,浙XX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城北灯饰市场恒凯灯饰经营部,住所地杭州城北灯饰市场B区1号。经营者陆云芳。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城北灯饰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城北灯饰市场恒凯灯饰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城北灯饰市场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 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沈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