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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阆执字第885-1号

张权申请执行孙雪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权,孙雪菊,徐文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阆执字第885-1号申请人张权,男,生于1973年10月9日,汉族,住阆中市普西巷6号1幢2单元。被执行人孙雪菊,女,生于1963年7月13日,汉族,住阆中市一元街8号。被执行人徐文辉,男,生于1963年08月04日,汉族,住阆中市一元街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阆民初字第38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完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孙雪菊在渠县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有应当领取的退休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孙雪菊在渠县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当领取退休金中的1,000.00元予以扣留(扣留时间:自2016年9月至2018年4月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