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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1161号

郑伟与杨历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伟,杨历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161号

申请执行人:郑伟,男,生于1981年1月29日,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唐贵林,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

被执行人:杨历,男,生于1986年4月24日,汉族,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伟与被执行人杨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郑伟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0执11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利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延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