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161号
申请执行人:郑伟,男,生于1981年1月29日,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唐贵林,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
被执行人:杨历,男,生于1986年4月24日,汉族,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伟与被执行人杨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郑伟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0执11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利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延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