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5310号
原告:安徽清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孙守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孝坤,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丽,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含山县环峰含帮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法定代表人:程光照,总经理。
原告安徽清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含山县环峰含帮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清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清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清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安徽清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