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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5民初1215号

戢运珍与俞美燕、房县昴欣布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戢运珍,俞美燕,房县昴欣布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25民初1215号原告戢运珍,农民。被告俞美燕。被告房县昴欣布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北关居委会。法定代表人俞美燕,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戢运珍与被告俞美燕、房县昴欣布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八月四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何为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戢运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俞美燕、房县昴欣布业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戢运珍诉称:2015年10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3个月。但3个月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仅支付了我6个月的利息,故具状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被告俞美燕、房县昴欣布业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1日,被告俞美燕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现金10万元,并出具借条条据。借条内容为“借据,今借到戢运珍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到期本息归还,利息贰分,借款人俞美燕,2015年10月31日,房县昴欣布业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借款后,被告俞美燕、房县昴欣布业有限责任公司按月给付了原告6个月的利息,共计12000元。其余本息拖欠未还,故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戢运珍要求被告俞美燕、房县昴欣布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被告俞美燕、房县昴欣布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借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月利率2%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俞美燕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戢运珍借款100000元,并从2015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偿清时止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给付利息时减去已经给付的利息12000元)。被告房县昴欣布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俞美燕所还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俞美燕承担,因原告已预交,在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户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审判员 何 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存存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