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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执636号

任斌与李峰、刘连芬等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斌,李峰,刘连芬,邹平盛华环保助剂有限公司,邹平盛华家具有限公司,邹平盛华尿加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636号申请执行人任斌。被执行人李峰。被执行人刘连芬。被执行人邹平盛华环保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邹平县好生镇宗家村。被执行人邹平盛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邹平县好生镇宗家村。被执行人邹平盛华尿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邹平县好生镇宗家村。本院在执行任斌诉李峰、刘连芬、邹平盛华环保助剂有限公司、邹平盛华家具有限公司、邹平盛华尿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91995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4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邵昌学

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

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