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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2485号

赵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2485号

原告:赵某某,女,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杨某某,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丁玉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雨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