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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2执241号之二

张雪梅与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雪梅,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2执2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雪梅,女,1980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法定代表人:陈金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6)皖0602执2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你被执行人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顾婷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