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3908号原告王圣亮。被告王金青。被告刘启忠。被告王增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圣亮与被告王金青、刘启忠、王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圣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王圣亮与王金青、刘启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3908号原告王圣亮。被告王金青。被告刘启忠。被告王增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圣亮与被告王金青、刘启忠、王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圣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