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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3908号

王圣亮与王金青、刘启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圣亮,王金青,刘启忠,王增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3908号原告王圣亮。被告王金青。被告刘启忠。被告王增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圣亮与被告王金青、刘启忠、王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圣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