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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执613号

陈小东与南充市洋意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小东,南充市洋意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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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1303执613号

申请执行人:陈小东,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24日,住南充市高坪区。被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洋意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公司住址南充市高坪区。

法定代表人:魏秀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劳人仲调字[2014]9号仲裁调解书,立案执行陈小东申请执行南充市洋意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南充市洋意钢构彩板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南充市洋意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和平桥支行XXXXXX账户内的存款20200元至本院案款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龙文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