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523行初56号

胡孝好与光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光山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孝好,光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光山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523行初56号原告胡孝好,男,1961年12月3日生,汉族。被告光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杨治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邹山峰,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方建文,该局工作人员。被告光山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建平,县长。委托代理人苏芳,县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原告胡孝好诉被告光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被告光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及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孝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决定由原告胡孝好负担。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李伦达助理

审判员  徐 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