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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5195号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秦某某,陆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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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5195号

原告:秦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被告:陆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诉。

代理

审判员  王洪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宇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