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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民初2303号

杭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杭某,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2303号

原告: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均尧,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靓,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2016年8月15日,原告杭某经传票传唤,吴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杭某负担。

审 判 长  严永宏

代理

审判员  黄 晴

人民陪审员  苑力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薛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