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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282号

贲某与陈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贲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282号申请执行人贲某。被执行人陈某。关于贲某与陈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皋开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自2015年11月起,陈某每月分别给付贲陈晨、陈星生活费各500元至其满18周岁,并承担贲陈晨、陈星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由贲某持正式票据结算﹚。2015年度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及2016年度生活费,陈某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结算给付。自2016年度起,每年12月31日前结算当年教育费、医疗费并给付下一年度的生活费。案件受理费120元,由陈某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由执行员张泉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贲陈晨、陈星生活费14000元,执行费110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汽车、商住房等信息。本院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开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陈 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