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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行初300号

吴云与苏州市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苏州市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08行初300号原告吴云。被告苏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西路1018号。法定代表人吴维群,局长。

原告吴云诉被告苏州市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之前,原告吴云以重复起诉为由,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吴云向本院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云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云负担。

审 判 长  赵晓华

审 判 员  XX强

代理

审判员  姚梦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