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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859号

潘毓芳与许萍香、黄碧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毓芳,许萍香,黄碧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859号申请执行人潘毓芳,女,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许萍香,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黄碧忠,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潘毓芳与被执行人许萍香、黄碧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惠民初字第7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系另案抵押物尚在处理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7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炳泉

审判员  杨伟峰

审判员  郑育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泽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