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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91行初18号

原告李二牛与被告邢台县公安局诉公安机关不履行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二牛,邢台县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591行初18号原告李二牛,农民。被告邢台县公安局,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团结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林海,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二牛与被告邢台县公安局诉公安机关不履行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二牛以被告邢台县公安局已经履行相关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二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二牛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洁

代理

审判员  李慧志

代理

审判员  张国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微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