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刑终126号原公诉机关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某,无业。因赌博分别于2010年11月30日、2013年6月21日被行政拘留三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吸毒于2012年6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于2016年2月29日被刑事拘留,3月23日被取保候审,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某犯赌博罪一案,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苏1282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元。原审被告人陆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陆某申请撤回上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某撤回上诉。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刑初2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军生
审 判 员 张荣明
代理
审判员 陈蓉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