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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民初48号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巧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谢巧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初48号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鹏,天津澎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鹏,天津澎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巧枝。经营场所宿松县。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巧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华敏

审 判 员  王纯兵

代理

审判员  甘 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江 远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