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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执23号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曾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5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执2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93966-8,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518号金鹰大厦A座1701室。法定代表人叶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彦,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曾聪,男,汉族,住江西省芦溪县。被执行人胡青云,男,汉族,住江西省芦溪县。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聪、胡青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仲裁委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1225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87203元,执行到位标的额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额87203元。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曾聪、胡青云在萍乡市城市数字房产信息系统中无房产记载;无银行存款;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胡青云无车辆登记信息,曾聪在车辆登记信息显示的小车为按揭车辆;到当地派出所了解两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综上,被执行人曾聪、胡青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122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宁

审 判 员  康 红

代理

审判员  肖海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